黑龙江省报送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情概述
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投诉人儿子韩X(未成年)在安达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购买卡马西平片,食用后产生药物中毒。经查,当事人单位营业员殷XX于2024年6月5日未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韩X销售一瓶处方药卡马西平片,致使韩X在食用后产生药物中毒,造成危害后果。
二、查办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且致使未成年人超剂量服用,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对投诉人的损失进行理赔,与投诉人达成和解,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减轻或从轻的规定。经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综合考量相关情节,决定减轻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
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没收责任人殷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陆仟壹佰捌拾柒元捌角贰分(6187.82元);
4、对药店责任人殷XX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50%的罚款叁仟零玖拾叁元玖角壹分(309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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