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报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概述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移交的问题线索,某门诊部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以货站公路运输方式进行运输,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货值金额共计94,640.20元。
二、查办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实施的期间较长,且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尤其是当事人购进的需冷藏药品在运输和存储中均未冷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后果,性质恶劣、情节较重,依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结合本案主客观事实等相关因素后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4,640.20元整。
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757,121.60元整。
共计851,761.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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