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加强防汛期间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药监药〔2024〕8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稽查处,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
近期全省连续降雨,多地出现汛情和内涝,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药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监管部门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汛期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提示企业做好药品储存期间防潮、防水淹保障措施,特别是低洼地段、地下药品仓库,要加强关注汛期雨水雨量,提前配备满足药品储存需要的除湿除水设备,并强化企业做好过水原辅料、中药材、制剂的召回、销毁处置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
一要做好汛期药品安全防护工作,对于水淹或因仓储漏雨导致的过水药品生产用原辅料、中药材,坚决不得投入生产;同样,过水成品药也坚决不能放行销售。二要加强已售药品追踪,一旦存储地遇到洪涝,发生水淹情况,应及时启动产品召回,确保过水药品不得销售使用。三要加强对湿度敏感产品管理,尤其是中药材,一旦发生霉变应坚决停止使用。
三、药品流通企业与使用单位
重点做好药品仓储过程管理,配备完善防汛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发生内涝水淹,过水药品应坚决停止销售,并禁止进入使用环节。
以上要求旨在确保防汛期间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出现药品过水及处置情况应主动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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