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和样品生产地址变更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4〕9号)
省药监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加大对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前的指导力度,助力产品顺利上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药监局制定《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和样品生产地址变更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和样品生产地址变更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加大对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前的指导力度,避免注册申请人因研发或样品生产地址变更导致注册体系核查不能通过,使企业少走弯路,助力产品顺利上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以下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或样品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提供注册前的指导。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第二章 注册指导
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处于临床前阶段变更地址,应当留存可以证明原址研发、样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检验、稳定性试验)生产以及验证等产品研发过程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影像、布局图、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设备验证和使用记录、样品检验记录等。但设备验证、注册检验需在地址变更后重新开展,效期验证经风险评估后判定是否需要重新开展。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变更地址,除执行本指南第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交地址变更前后生产样品的等同性和对临床试验结果影响的评估报告,该报告需向临床试验机构报送。
第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处于审评审批阶段变更地址,需确保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机构与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环境、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能力等满足产品注册要求,除执行本指南第四条规定外,还需全面评估地址变更对产品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在地址变更前应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沟通,必要时注册体系核查部门可到原址进行真实性核查。核查新旧地址质量体系的一致性和溯源性,切实保证医疗器械研发的科学、有效、可追溯、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上述情况的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报时,除提交《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址变更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根据产品研发所处阶段及变更情况,提交企业名称、研发或样品生产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仪器等变更前后对比说明;
(三)变更前后地址的证明文件及平面布置图(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与地址变更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统一的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地址和生产地址变更相关指南后,本指南自动废止。
第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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