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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加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工作的提示

日期:2024-07-05 10:20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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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9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向辖区内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发出以下提示提醒:

一、按照《公告》要求,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于截止日期前提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

二、建立完善本企业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预警机制,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梳理品种情况,按期提交再注册申请,杜绝出现逾期现象。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原料药再注册管理,加强对岗位人员的政策培训。

化学原料药再注册事项咨询电话:0451−88313073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9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责任编辑:王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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