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通告2024第21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截止2024年5月12日,6家企业12个产品未在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拟取消产品备案(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需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于2024年5月13日6至11日期间,将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1)原件报送(邮寄)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逾期未提出或未收到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耀博,电话:0451-88313163
邮箱:916568207@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1.2022年—2024年黑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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