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的通告
(通告2023年第25号)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化妆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哈尔滨某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辖区内某化妆品经营企业涉嫌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经查,案件移送函内容基本属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以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依据相关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齐齐哈尔某美发用品商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齐齐哈尔市执法人员在某美发用品商店发现488盒圣薇娜牌彩色炯油,其内包装均见塑料贴纸,贴纸标注内容不同,贴纸和内包装喷印内容不一致。经查,本案当事人存在更改产品有效期限、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全部化妆品和罚款2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将过期的化妆品更改有效期限再次销售,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侦破,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佳木斯某超市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佳木斯市桦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监督检查时要求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超市负责人未能提供。经询问,超市负责人陈述其知道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承认存在管理制度缺失,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化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及来源可溯的基本条件。本案中化妆品经营者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却不遵守,这是对国家法律的忽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本案暴露出部分化妆品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
绥化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绥化市肇东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查实辖区内某化妆品店没有制定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销售菲同精纯凝胶前,没有查验化妆品的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导致共售出了100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2万元、并处以罚款2.3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作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购进化妆品时,必须按照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的查处,对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具有很强的震慑效果。
大兴安岭某美容会馆违法分装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美容会馆私自购买无标识小包装,将合法产品进行分装后赠送给消费者使用,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该美容会馆私自将化妆品进行分装,免费赠送给顾客体验,名义上是出于卫生考虑,但化妆品一旦拆开包装,便无法控制其质量,尤其是在分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更是难以控制。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给予处罚,守护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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