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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的通告

日期:2023-10-12 17:44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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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23第21号)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771件,移送公安机关57件,取得严惩重处、形成震慑阶段性成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河市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件情况:黑河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发现,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在步行街摆摊销售“风湿特效王”。经调查,徐某系通过微信购进粉状原料,自行印制标示主要成分、功能主治宣传单,以“风湿特效王”名义在街道摆摊销售。后经法院审理,当事人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35元。其上线张某、王某也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民间偏方”等幌子,私自配制中药,在早市、自由市场等场所非法推销,给百姓用药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社会危害较大。该类案件的查办,提示监管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加强辖区重点市场场所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加大社会宣传引导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分辨真假、依法购药、积极举报的能力。

案例二:伊春市刘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件情况: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情况下,向伊春区某中医诊所销售中药饮片。刘某的行为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7万元,并处15.82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药品领域安全,严肃查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擅自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反映出违法人员和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淡漠,依法惩戒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案例三:哈尔滨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案件情况:哈尔滨市某患者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其在某医院产科住院期间,医院开给其服用的药品为过期药品。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元,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将过期药品用于临床使用,暴露出医院药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作出处罚,对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守法意识。

案例四:双鸭山市某按摩馆涉嫌销售假药案

案件情况: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实本市某按摩馆正在销售的一款“鸡内金白芷压片糖果”,内有药品说明书并标注有功能主治、服用说明等内容,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鉴于该按摩馆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犯罪,故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经过多年持续打击,虽有遏制但仍时有发生。不法分子用食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主要意义在于提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非常规药品场所的监督,依靠主动发现、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五:鸡西市鸡东县某药店违法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鸡东县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药店时,发现速效救心丸等4种药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后查明,上述药品系该药店负责人将女儿为其购买的自用药品用于销售。鉴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遂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10万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特点是体现出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最终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有利于让市场主体既能认识到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又能感受到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执法温度,增强对监管的理解和合法经营的信心。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王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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