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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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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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
共同实施部门 | |||||
事项相对人 | |||||
设定依据 |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2014年通过)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注销手续,有申请人的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后七日内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对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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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
申请材料 | |||||
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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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办理形式 |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 | |||||
网上支付 | |||||
预约办理 | |||||
收件地址 | |||||
服务承诺 | 2.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在许可大厅提交,如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最多跑一次”。 3.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许可大厅,且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不见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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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
办理地点 | |||||
公共交通 | 2. 乘坐13路、28路、47路、133路、商务公交2号线在“哈尔滨站”或“龙门大厦”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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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
咨询电话 | |||||
责任单位 | |||||
责任人员 | |||||
监督机构 | |||||
监督电话 | |||||
申请表格 |
主办、负责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电话:0451-88347850丨邮政编码: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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