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ZWJ-2020-10040 | 主题分类 | 药品监管 |
标题 | 省局关于逾期未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停产事项通告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黑药监规〔2020〕5号)
局相关处室,各药品生产企业:
逾期未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车间)应停止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四、已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车间)要做好物料、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五、省局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应停产未停产的企业(包括车间)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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