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配制延续)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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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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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
实施机构 | |||||
共同实施部门 | |||||
事项相对人 | |||||
设定依据 |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发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托配制的续展手续。 委托配制合同终止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自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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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
申请材料 | 2. 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我局通过信息系统确认的内容: 1. 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2.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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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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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办理形式 |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收费 | |||||
收费依据 | |||||
网上支付 | |||||
预约办理 | |||||
收件地址 | |||||
服务承诺 | 2. 实施“容缺许可制”: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非严重缺陷项不合格,企业提交《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做出按时限整改书面承诺,即视同整改合格办理许可。 3.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在许可大厅提交,如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最多跑一次”。 4. 申请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许可大厅,且在申请表中明确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批件,可实现“不见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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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
办理地点 | |||||
公共交通 | 2. 乘坐13路、28路、47路、133路、商务公交2号线在“哈尔滨站”或“龙门大厦”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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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
咨询电话 | |||||
责任单位 | |||||
责任人员 | |||||
监督机构 | |||||
监督电话 | |||||
申请表格 |
主办、负责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电话:0451-88347850丨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号:黑ICP备19002026号丨网站标识码:2300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