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药监规〔2019〕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对《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名称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修改为《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
受理后案卷分为正、副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正卷部分
1. 卷内目录;
2. 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5.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6. 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7. 其他材料;
8.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二)副卷部分
1. 卷内目录;
2.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3.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记录(终止类案件无此项);
4. 其他材料;
5.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正卷部分第7-8项、副卷部分第3-4项,按照文书、材料产生或提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时间顺序排列。
不予受理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1. 卷内目录;
2. 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
3.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5. 其他材料;
6.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附件:修改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关于《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修改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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